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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洛

[明][公元1530年-1600年]

郑洛为[明][公元1530年-1600年]

  郑洛(1530~1600)字禹秀,号范溪。安肃遂城(今徐水遂城)人。郑洛博览好学,少事寡母,以孝著称。明嘉靖三十五年(1556)中进士,授登州府(治今山东蓬莱)推官。在任期间复审聚众盗矿案,改原判之误,百余无辜人获释;查纠已判孙华抢劫案,使冤屈昭雪,真凶获捕,深得民心。遂被皇帝诏为御史,专主纠察。
  嘉靖四十一年(1562),奉旨查办鄢懋卿等-盐课案,查得严嵩是祸首,可皇帝诏斩鄢懋卿,郑洛唯恐避重就轻,违旨改鄢懋卿死罪为革职戍边,震惊全朝,文武皆服。万历二年(1574),转任右佥都御史,兵部右侍郎。万历七年(1579),蒙古俺答汗率部骚扰边城,掠夺贡市,民不聊生。郑洛命沿偏关经老牛湾至雁门关500里防线修屯堡,建观敌台,敌军望而生怯,不敢妄犯,后俺答降服。郑洛戍边有功,被任为兵部尚书。万历十四年(1586),诏为戎政尚书。万历十八年(1590),鞑靼火落赤举兵侵袭。攻至洮州(今甘肃临谭),杀副总兵李联芳,总兵李承芳告急京都,郑洛受旨西征,采用“分别逆顺,声东击西”等战术,相继夺得镇羌(今甘肃固原)、水泉(今甘肃永昌)、莽剌(今青海西宁一带)、湟中(今青海东北部)等地,败敌10余万。回朝后张栋、徐琰等诬告郑洛“侮报功绩,欺骗朝廷”,要治其误国之罪,后因兵部尚书石星保奏而幸免。郑洛对此气愤至极,谢病告归故里。
  万历二十三年(1595),石星以郑洛“才智多谋,战绩卓著”,奏本复职诏用,因朝臣众说纷纭,皇帝未许。逝后赠太保,谥“襄敏”。为纪念郑洛,在安肃(今徐水)城内建过街“柱国坊”,通体浮雕云纹,上刻正楷大字“太子太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尚书经略七省总镇三边郑洛”,背刻“柱国坊”,传为御笔所书。后毁。
  来源:保定市地方志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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