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卢洪春

[明][公元1544年-1619年]

卢洪春为[明][公元1544年-1619年]

  卢洪春(1544-1619):字思仁,号东白,浙江东阳卢宅人。明万历丁丑(1577年)进士,官至礼部祠祭司主事,死后赠光禄寺少卿。《明史》有传。
  其父卢仲田嘉靖丙辰(1556)进士,累官从二品广西布政使,曾参与抗倭、议救海瑞、捐资建孔庙等正义行动,影响了卢洪春的人生价值取向,塑就了卢洪者嫉恶如仇、宁折不屈的刚烈性格。
  卢洪春在万历六年(1578)任旌德知县。志载他初任时锄强扶弱,悉访习滑横行之徒,置之法。最后复用宽,故民畏而见德。
  万历九年(1581),首辅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“一条鞭”法。卢洪春在旌德县推行过程中发现“一条鞭”法“便于官,不便于民;便于城郭,不便于乡井;便于冲繁,不便于简僻”。而撰写《时务论》一文,指出“一条鞭”法有“十不便”的缺陷,竭力反对此法在全国推广实行。从历史发展角度分析,卢洪春的此举失之偏颇,但他忧国忧民之心情,可见一斑。
  万历十三年(1585)明神宗因宠爱郑贵妃,以爱废序。册封郑贵妃为皇贵妃,企图造成子以母贵的事实,废长立幼。当时卢洪春任礼部祠祭司主事,职掌祭祀仪礼,诰敕册立;反对神宗此举,上奏《请并封恭妃疏》,建议尽早立太子,防止兄弟争夺皇位而酿成悲剧,于国本不利,神宗采用了建议。
  第二年(1586)卢洪春再次上奏《遣官代祭奏疏》,指出皇帝不应遣官代替自已祭祀宗庙,并提到“君主治理国家,应当朝竞夕惕,谨慎小心;绝不能一方面纵欲于深官燕闺之中,另一方面又用华丽精彩的诏令文章掩饰自已;帝王应以江山社稷为念;不能图一时之享乐而遗患无穷,以确保百姓安居乐业,国家长治久安,出现真正的太平盛世。”
  因为卢洪春的《遣官代祭奏疏》直指时弊,切中明神宗朱翊钧沉溺酒色、荒怠政事的要害。神宗大怒,施用廷杖大刑,革去官职,永不叙用,结束了卢洪春的政治生命。直到他死后,才得以昭雪。
  (文章来源于旌德县政府网,欢迎知情者告知原作者姓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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