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聂儆

[清][公元1660年-1743年]

聂儆为[清][公元1660年-1743年]

  聂儆(1660~1743年),字允功,号桐川,贡川人,生于清朝顺治十七年(1660年)周岁时失去生母,由继母养大。康熙二十年(1681年)考进县儒学。康熙二十三年甲子科乡试,考中举人。
  康熙三十七年朝廷授聂儆为河南开封府荣阳县知县。冬天“更役”时,全县各里长联合□送“规贽仪”银1200两,名义上是作为县署的办公费用及知县外出的盘费。聂儆认为这一陋规实即贿赂,下令予以革除,并规定县衙日常所需,均应按市价付钱,酌量减少“火耗”税额。他革除从前衙门许多弊政,振兴该县教育事业。康熙三十九年,聂父病故,聂儆离任返乡守孝。
  康熙四十三年,聂儆任山西平阳府河津县知县。该县民俗好斗,人命官司多。从前凡开墓验尸者,即要被告出埋葬银二、三十两给死者的亲属,以至出现不少弃命诈财案件。聂儆遇地方报案,不待投诉,即亲赴尸场验尸,当场审讯明确:如系被害而死,便叫死者亲属补写诉状;如是轻生自杀者,即令领埋,立时结案,革除过去的0之风。民众都颂扬聂儆“神明”。此县“更役”时,各里长也按旧例,合送“规仪”银600两,聂儆仍如在荣阳时一样,加以拒绝,并革除陋规。他还审核丁粮,凡有空丁虚粮,即豁除免征。过去农民因粮税太重无法缴纳而远逃他乡,致使田地荒芜。聂儆采取核实丁粮后,流民逐渐回来耕种,不但赋税充实,农民也对他感恩不尽。按上司规定,该县须于每年四月完粮过半,但该县土地贫瘠,在青黄不接之时,实难完成,聂儆体恤民情,向上请求宽限,等到五月麦收后即渐次完成。
  康熙五十二年,朝廷封他为文林郎,升任户部广西司额外主事。离开河津县时,百姓欢送,立“长思碑”纪念他。同年,聂儆奉户部命,前往直隶迁安县监督赈济,他不怕得罪人,对“豪猾旗民”冒领赈济者进行严格清理。他在城乡分设赈场数处,轮流发放。对极贫困户,给予加赈。经过数月,使饥民均能得到实惠。这件事完成后回京复命,被授刑部江南清吏司主事。他整治西曹,平反数件大冤案。但终因积劳成疾,患了眩晕病,久治不愈,即请假调治。刑部尚书曾联衙保荐他任新职,聂儆陈情力辞,终于蒙准归里。卒于清乾隆八年(1743年)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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