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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之垣

[明][公元1527年-1604年,明代大臣]

王之垣为[明][公元1527年-1604年,明代大臣]

  王之垣(1527-1604),字尔式,号见峰,山东桓台人。明代大臣。
  王贵的第五代孙,王重光次子。嘉靖四十一年(1562年)壬戌进士,授荆州推官。历任刑科给事中、府尹、户部左侍郎、刑部尚书。万历七年(1579年)任湖广巡抚期间曾杀何心隐。著有《承天大志纪录事实》、《历仕录》。其子为王象干。嘉靖戊午(1558)举人,壬戌进士。王之垣以司理起家,仕至户部侍郎(他正色立朝,事上接下,都以至诚相待,有古大臣的风度。后疏乞归省,虚席以待六月。但是,王之垣称病不再出仕,家居二十年。于万历三十二年(1604)卒于家,享年七十八岁。讣|闻,赠户部尚书,赐祭葬,以子象乾累赠少师兼太子太师,兵部尚书。万历三十五年(1607)遣布政司堂上官韩策、徐尧莘谕祭加祭二坛造葬。
  王之垣是太仆寺少卿王重光次子,王重光未第时,家境贫困,王之垣儿时常常卧敝絮、食粗粝。但王之垣学习刻苦,日夜不缀。于嘉靖壬戌考中进士授湖广荆州府推官(掌刑狱)。王之垣在荆州五年,前后太守四人,他们都以道义相厚。一次,王公受监察御史陈幼溪委托,协同考核岳州府太守姜省吾的吏治。事前,姜太守派同乡官吏送给王之垣丰厚的礼物,以求在考核时美言几句,王之垣严辞拒绝,姜太守很不高兴。一个月后,王之垣随按院出巡,按院发下岳州府巴陵县支销底簿,查:算帐物,发现姜太守朝觐回收贺礼折缎银八两,席礼折缎银八两。王之垣很惊讶,当面质问姜公。姜公大怒,发誓绝无此事。王之垣说:“知公必无,所以面问,今不必怒,只拘该吏一问,自明矣。”后审问该吏才明白,是署印通判某取送姜公,姜公未收,通判私收不发,姜公遂放下心来,说:“前公辞我礼,疑公难为人,却是这样好人。”这次,同行的有四位推官,考核结束,按院留下姜公问:“四推官行事如何?”姜公答日:“王推官老成,他人不及。”王之垣平常不嘱托私事,所以执法也不徇私情。他任湖北巡抚时,得安景王府宫殿失火,王之垣亲赴现场查访后,得知夂废宫内打柴人遗火。但他回来,南京一士大夫在江陵相公处散布谣言,说是署印王同知、张通判请客遗火,此事牵连侍郎何士阳及其子监生宇度和乡官。一天,王之垣与本道傅君说:“事要从实,才无后悔,若累府官及士大夫,异日事有变,难说。”可此后,王之垣听说南京及相公来信“如此如此”,傅君也“唯唯从事”,总司也有人迎合此事,说:“访之果是请客遗火。”王之垣说:“有何证据,方可具疏?”于是委托李澄川副使带领四个知县,再次进入景王府,实地考察,结果无请客踪迹,只有积柴和救火水桶而已。该道随总司拘拿二府官,巡按也觉不解,说二官猖狂无状。王之垣在武汉同总司及德安府知府再次对证,结果,请客遗火无据,只是每年年底府县多人打柴,但不知是谁遗火,只定罪巡风官及看守人,然后了结此案。王之垣后入京城,见到相公及总宪陈年伯,他们说:“火灾疏甚稳妥,得大体。”万历九年(1581),王之垣由巡抚转户部侍郎,管太仓。王之垣入仓查验斛斗,发现仓内一大斗异常,问吏卒,吏卒回答说:“凡粮到仓,该仓斗级每人先支一斗是历来旧规,亦运粮人所愿也。”王之垣说:“岂有此理,即照常与之,亦是徇私,况另置一大斗,可乎?”于是下令各仓主出示,革除此法。同年,户部修总督仓场,衙门估计约用百金有零,管粮厅石郎中说:“此银例该各仓斗级出办。”王之垣说:“岂有此理,宜其大斗要粮也。”于是,王之垣和尚书张心老说了此事,让户部发银修缮。
  万历十一年(1583),王之垣上 书归省,户部虚席以待六月,但王之垣竟称病,居家不复出。他平日不嘱托私事,不徇私情,致仕后,又书一贴于厅云“誓不说事”。果然,居家十四五年,乡人没有一个求托者。
  万历十八年(1590),王之垣太夫人八十高寿,乡人平日不相往来者约三百人,纷纷拿着贺礼,为太夫人庆寿,王之垣对头人罗轸说:“某平日不管人家闲事,何敢劳诸君?”罗说:“正因公不说事,不害人,大家阴受其赐,所以来也。”王之垣虽家居,犹有拳拳报国之心,长子象乾以参政备兵上谷,王之垣嘱托他:“吾家世儒生耳,委尔于边野,犯锋镝不慈,以为难也而避之,逆上命,不忠,吾终不以慈废忠矣。”象乾理应入蜀,但念父年老,不愿动身,王之垣又劝说:“上方西顾,岂臣子顾家时耶?”若当移孝为忠,恋菽水非吾愿也。”象乾既行,尽瘁西事。王之垣如此平居,无鲜甘之奉,华美之饰,真乃古大臣之风。
  王之垣居家20年,课教诸孙,闭户著书,有《承天大志记录事实》三十卷,《律解附例》八卷,《历仕录》一卷,《炳烛篇》一卷,《摄生篇》一卷,《琅琊游记》三卷,《百警篇》一卷,《念祖约言》二卷,《日程篇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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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年(公元1604年)去世的名人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