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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枚

[清][公元1734年-1808年,清朝大臣]

熊枚为[清][公元1734年-1808年,清朝大臣]

  熊枚(1734-1808)字存甫,江西铅山人,清朝大臣。乾隆35年举人第一,乾隆36年中进士,授刑部主事。乾隆三十五年,举乡试第一,次年,成进士,授刑部主事。断狱平。左翼护军给饷误用白片,惧责,私补印,其长当以盗印罪;枚谓知误更正,与盗用异,改缓。宜城县吏殴毙社长,贿改病死,拟缓;枚谓斗殴情轻,舞文情重,改实。在部八年,多所持议,迁员外郎。尚书英廉荐其才,出为甘肃平凉知府,母忧去,服阕,补河南汝宁府。汝阳有杀人狱,已得实,控不止,枚讯鞫时,忽熟视旁吏曰:“此汝所教也!”吏色变,刑之,则称将嫁祸某富家,咸以为神。丁生母忧,代者未至,米价腾涨,枚於丧次谕县令治居奇者,运米接济,民乃安。服阕,补直隶顺德府,擢山东泰武临道。
  个人经历五十八年,迁江苏按察使。逮治博徒马修章及竹堂寺僧恒一,皆稔恶骫法者。吴江太湖滨淫祠三郎神,奸民所祀,其党结胥吏扰民。枚廉知,值赛祠,舟集莺脰湖,密捕得三十八人,或以诬良诉,尾其舟,得盗赃,并逮剧盗九人,毁三郎像火之,盗遂息。教匪刘之协传弥勒教,入教者给命根钱。安徽民任梓家供弥勒像,有簿记六十人奉钱数,官吏捕得,指为匪,巡抚已上闻,逮至江南,枚亲讯,六十人皆任梓戚友贺婚嫁者,乃得释。六十年,迁云南布政使,以治刘河工未竣,留署江苏布政使。开苏州城河,集银六万两,择郡绅董其役,不使县令与工事。
  嘉庆二年,调安徽,寻擢刑部侍郎。六年,直隶大水,总督姜晟以办赈延缓免,命枚署总督。截留漕粮六十万石储天津北仓,枚请分储郑家口、泊头诸水次,便灾区挽运。条上赈恤事宜,灾户仿保甲造册,省覆查,杜刁控,酌量变通赈期,捐赈者分别旌赏,各学贫生给口粮,绿营兵丁给修房价,修灾县监狱,以工代赈,并如议行。偕侍郎那彦宝筑永定河决口,既而调陈大文为总督,诏枚受代后专任查赈,巡阅数十州县,举者五人,劾四人。玉田令倪为德清而戆,枚初至,怒之,明日诘赈事,指画悉中,即首荐。上嘉枚勤事,擢左都御史。时有劾枚扰驿需索供应者,命陈大文察访,白其诬,且言枚尽心赈务,特诏褒之。
  七年,回京典会试,复署直隶总督,授刑部尚书。调左都御史,管理三库。十年,授工部尚书,复命署直隶总督,率布政使裘行简清查亏空。部议各省贩铁,官为定额,疏上。枚面陈铁为民间日用所需,不能预定多寡,官为查办,恐滋流弊。上俞其说,而斥枚随同画诺,召对忽有异词,年老重听,不宜部务,复调左都御史。未几,有山东民妇京控应奏,枚意未决,左副都御史陈嗣龙劾枚模棱,且言枚声名平常,诏斥嗣龙见枚左迁,揣测妄劾,终以枚不能和衷,镌级留任。直隶藩司书吏伪印虚收库银事觉,坐失察,议褫职,诏以四品京堂用,补顺天府丞。次年,充乡试提调官,册券迟误,降五品职衔休致。十三年,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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