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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思平

[公元1896年-1946年]

梅思平为[公元1896年-1946年]

  梅思平(1896~1946),浙江永嘉人。大汉奸。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科,曾执教于中央大学、中央政治学校。后从事国民党党务工作,是国民党C·C系的重要骨干。民国22年(1933年)任江宁自治实验县县长后,他首先整顿组织,安插亲信,将全县列为7个指导区,派自己的亲信担任各区指导员。在县政府改组就绪后,他又着手整理财政,加强公安,通过改革田赋、整顿土地、开办农民抵押贷款等以加重剥削农民,使政府收入大增。同时,在全县设立7个警察局分驻各地,局以下还有分驻所、派出所,并在农村挑选人员施以训练,以加强国民党的统治。抗日战争开始后,梅思平被国民政府派往香港,任文艺研究会研究委员,与林柏生等秘密研究国际问题。他极力主张与日本媾和,于民国27年秉承汪精卫意旨,潜赴上海与日本军部代表影佐祯昭等洽商丧权辱国的“和平”基本条件。然后由上海转香港飞抵重庆,向汪精卫秘密陈述后又返香港。汪精卫叛国后,他随汪精卫赴日本东京与敌酋密议“和平”条件。回国后,他同周佛海与影佐祯昭等商谈《中日和平方案》,进一步出卖祖国利益。嗣后他又参加汪伪中央政治会议,参与决定《中日新关系调整方案》和伪国民政府政纲等,竭力为汪精卫通敌-效力。
  汪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,梅思平除任伪工商部长兼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外,还兼任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、组织部长,伪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。后又任伪实业部长兼伪浙江省政府主席、伪内政部长等职,直至日本投降。他在任伪职期间,以“和平-”为号召,参与汪伪政府发号施令,并参与汪伪宣传部编印和平-材料,进行反动宣传。他还利用职权,以大量物资、军粮资助日本侵略军,以戕-族,残害人民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国民政府首都高等法院于民国35年判处梅思平死刑,是年9月,在南京典狱刑场枪决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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