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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彬士

[清][?-1838年]

刘彬士为[清][?-1838年]

  刘彬士(?-1838年),字筠圃,湖北黄陂人。嘉庆六年(公元1801年)文榜眼,高中后任翰林院编修。十二年,任顺天乡试考官。嘉庆十八年八月九日兵部给事中刘彬士任湖南学政。二十二年,任光禄寺卿。道光元年任大理寺卿。道光五年后历任礼部侍郎、浙江巡抚、吏部右侍郎、刑部左侍郎。道光十七年十二月署理刑部尚书。十八年闰四月以年老体衰致仕。不久去世,死于家中,葬于黄陂前川青凤村。
  清代《黄陂县志》称其“自幼聪识谨厚,动止遵礼法,父老多器重之。泊居官不以结纳植私党,不以参劾沽真名,无苞直之私,无声 好”。
  在任大理寺卿期间,详察案情,一丝不苟,有错必纠,制止草菅人命之事。当时安徽有两犯人缪二、李松,以故意杀人罪拟处绞刑,后刑部认为判决过重,但仍拟绞监候缓决。刘彬士在审阅案卷时发现疑点,经过深入侦查,认为二犯杀人本出无心,应依过失杀人律从轻发落,刑部所拟与犯罪事实轻重悬殊,量刑不当,奏请改判。他的意见被朝廷采纳,缪、李二人得免一死。
  在浙江巡抚任内,仁和县(今杭州)发生闹漕风潮,许多农民拒交漕粮,以示对官府的 。刘彬士分清首要与胁从,仅将徐凤山等几个为首者分别判刑,而其余胁从同行之人一律免予查缉,既平息了风波,又避免了一场大-,深得民心。
  就任浙江巡抚之后,奏请添建宁海、象山等县营房烟台,以资防守;又借款兴修杭嘉湖三府水利;帮丁应行扣缴的银米,也请分别展限,以纾民力;杭州、湖州各县受灾后请缓征赋税,均得批准施行。
同年(1838年)去世的名人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