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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弘祚

[清][?-1674年]

王弘祚为[清][?-1674年]

   王弘祚(?~1674年),字懋自,祖籍陕西三原县,后迁居云南永昌(今云南省保山县)。明崇祯三年(1630)成举人,累迁蓟州知州,擢户部郎中。奉令在山西大同督催军饷,遇清军入关投降。顺治元年(1644)授任岢岚兵备道,仍留大同为清军筹措军饷。二年,由总督李鉴推荐,清廷授他户部郎中。
  当时,清王朝刚刚进人中原,战争尚在进行,图书典籍等散乱无章,户部向朝廷建议由王弘祚主持修纂《赋役全书》。他说:法不立则官吏无违法之惧,官吏无惧则百姓不得安宁。老百姓并不反对正当赋役,而苦于地方官吏加派的杂赋。现在由朝廷规定的户丁之捐输有定数,朝廷可以量入为出,形成节俭。编印赋税之书,让百姓皆知赋役定数,则可以防止官吏任意侵吞。他建议以明万历年间的赋役定额为准,对明末形成的繁琐、巧夺的苛捐杂税细则加以删除,作为当朝的规定执行。
  顺治三年(1646),清廷加授他太仆寺少卿。六年,迁太仆寺卿,仍领郎中。十年,擢为户部侍郎。当时云、贵一带是南明永历政权的势力范围,清军欲派兵进攻,他建议先在江南(今江苏安徽地)江西、湖广等富饶地区储备粮谷,以充裕军饷。他说:明黔国公沐天波世代居云南,很得民心。其僚属有的现在江宁一带,可派他们回云南劝说沐天波作朝廷内应,消灭南明政权。贵州都匀、黎平、庆远、靖州一带的苗民,受到孙可望的欺压,心怀不满,朝廷应派员暗中抚慰,使百姓归顺。其地民族风俗习惯及规制,且勿急于更改。皇帝将他的建议批给经略大学士洪承畴参照执行。
  顺治十一年,因他修纂《赋役全书》进度迟缓被罚俸金。十二年,他上疏请朝廷下令禁止地方官吏私自加派赋役,军队将领冒名多领粮饷的现象。十五年(1658),《赋役全书》修成,他被擢为户部尚书,加太子少保。又受命同大学士巴哈纳等人校订律例。十六年晋为太子太保。
  南明永历皇帝被清军追赶逃亡缅甸,云南为清军占领。王弘祚几次上疏提议开乡试、选官吏,设重镇,稽查户口田亩,安抚土司和地方士绅,实行较宽松的政策。
  康熙三年(1664),调任刑部尚书,不久又任户部尚书。四年发生地震,他曾上疏说:出现星辰异变,是天失常规;发生地震,是地失常规。要挽回天地之变,应当遵循人事之常规。七年,户部发生书吏以假印章-库银的事,王弘祚以失职罪被罢官。八年再补为兵部尚书,九年,他以年老请休致,康熙帝同意,命归乡食原俸。返回途中患病,寄居于江宁。因感自己在父母去世之前未尽奉养之责,心中追悔怀念双亲,辑成《永思录》一书,自号“思斋”。十一年,上疏辞官俸,康熙帝下旨安慰说:“卿在官著有劳绩,引年乞休,赐禄颐养,毋固辞。”【注:见《清史稿》第9903页】十三年(1674)卒。
  同年(公元1674年)去世的名人:

孝诚仁皇后 (1654~1674) 黑龙江哈尔滨五常
张志聪 (1616~1674) 浙江省杭州
吴绛雪 (1650~1674) 浙江省金华永康市
陈泽 (1617~1674)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
张履祥 (1611~1674) 浙江省嘉兴桐乡市
王国庆 (1585~1674) 浙江省金华义乌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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