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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宾

[明]

利宾为[明]

  利宾,生卒年不详,字用卿。归善县(今惠城区)人。明嘉靖元年(1522)举人。任湖广(今湖北)新化县令,有宦官倚恃是后妃外戚强占民田,利宾不避权威,顶住压力,将田归还原主。擢刑科给事中,临行时,送者塞道。走后,当地士民建生祠祀之。回到京城,即上四疏,名“正大纪以昭法守”、“戒溢渝以彰成宪”、“严察稽以修典礼”以及“禁僭惑以端士习”。得到皇帝的嘉誉并子采纳。嘉靖十六年(1537)典南院试。十八年(1539)改南京江西道监察御史,时有权势宦官夺民女为妾,利宾将其捉拿,按律法治罪。二十二年(1543)迁福建按察司佥事。二十六年(1547)擢贵州布政司右参议,凡私征泛派,坑害百姓的陋举皆革除。二十九年(1550)调湖广参议,随即请求告老还乡。
  归乡居西湖二十余年,号湖干叟。在湖边桥子头立表功牌坊(今存)。嘉靖三十五年(1556),捐银重修西新桥,并倡议乡绅捐助,得响应,桥修成。著有《宦游草》、《治安要略》。74岁卒于家。祀于乡贤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