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戴敦元

[清][公元1768年-1834年]

戴敦元为[清][公元1768年-1834年]

  戴敦元(1768-1834),字士旋,号金溪,开化县华埠镇孔埠人,少有神童之称。清·乾隆四十八年(1783),年仅十六高中浙江乡试举人,五十五年(1790),恩科会试举贡士,因患痘疹而误殿试。癸丑科(1793)补行殿试,钦点翰林院庶吉士。嘉庆元年(1796),任礼部仪制司行走主事,二年(1799)补武昌部湖广司主事。时,有太史杨某-嘉庆帝,评议朝政,触怒龙颜,下旨重治。敦元不计个人安危,冒死上谏,秉公处理,感悟皇帝,赦免杨某死罪,从轻处理。秋审结束,适逢京中三年一次考核(京察),戴敦元被列“京察”一等,誉满京师。敦元体恤下情,每逢良辰佳节,他让下属皆归私宅,合家过节,自己仍宿本衙,办事如平日。三年(1798)出任山西主考。六年,续修《大清会典》,任副总纂。二十三年(1818)成书,计八十卷,汇集清政府各部职掌、政令,及职官礼仪等制度。二十四年(1819),任广东高廉兵备道,轻车微服上任,至赴粤要道南濠镇(今属江苏苏州),赁屋而居,杂处于广稠之中,以商人身份与乡民交往,秘密查访粤地风情及官吏、盗匪情况,因详知熟闻,每次审案,胸有成竹。秉公执法,恩威并举,使歹徒伏法。高廉百姓称颂其德,称之为“神公”。正如他在《南雄驿题壁诗》中这样写道:“卅载清华屡沐恩,五旬持节莅南蕃。平生志学难斯信,前辈风流俨若存。报国无才勤补出,安民有愿净除冤。寸香片石皆尘砾,莫道归装玷此言。”以示自勉。道光元年(1821),任江西按察使。负责掌核全省刑名案件,管理狱政。时衙门办事人员少,积案甚多,敦元闭门谢客,亲自动手,详阅案卷,细察民情,并延清深谙刑事属吏,协助共理。每案均亲审详推,不数月,清理全省积卷陈案四千余件。
  按大清律法,凡获盗匪首犯三名以上,许送刑部-迁升,不及三名不送。时有县令,素与敦元友善,欲趁此邀功。是案经详审查实,该县捕犯三人,皆不足死刑,遂即除名,县令深感失望。敦元乃婉言谕之曰:“君子爱人以德,吾与你固为好友,就当直言相告;为官者应积阴德予子孙,若害人命以升己官,乃大不善矣。”事后,有人欲宴敦元,以感其恩德。敦元推辞说:“为官食禄,为民办事,典章自有规定;宴请利索,典章遗训无文墨记载,吾可不敢为之。”壬午年(1822),升任山西布政使。临行嘱咐家人曰:“本官去后,尔等切不可索扰地方官。”清代大官赴任,所过州县,设宴洗尘,迎送赠礼。唯敦元自江西起程赴山西,日以麦饼六枚为三餐,不解衣,不下车,五更呼夫驱车,晚宿晓行,独行数千里,沿途州县-无人知晓。山西藩署向有陋规,在征收钱款时,可以从中索取一笔“额外之财”按官职大小私分,谓之“厘头银”。敦元至,则革除布政使衙门-私分“厘头银”的陋规。他责问僚属说:“官有养廉,仆御为官豢养,那来的嬴余可分。”三年(1823)署理湖南巡抚,会同湖广总督奏请升调综理漕运、盐业、河工、榷关、粮饷等事宜。秉烛审理,常彻夜不眠。年底回京,任刑部侍郎。十一年(1831)升刑部尚书。无论于地方还是京师,敦元均杜绝私人请托,非公事不予接见同僚。每日归家,闭门读书。所治狱案,皆合乎情理法令。阅案牍过目不忘,吏有误引律条,或枉法徇私,即纠正查处。帝有所询,常援行律例,百无一误,上下敬服。并结合治罪审判,发现当朝刑律纰漏,遂罗列条款,奏请朝廷修改。十二年壬辰恩科会试,钦点大总裁。
  是年,敦元回乡探亲,至衢州航埠,见江中滩头有百余人在疏浚河道,问其故,知知府有令,为戴大人回乡疏通河道,敦元急告众人:“已改走旱路,请大家回去。”至开化华埠,县令和地方士绅正在刚重新修建的“华镇官埠”迎接戴尚书,而敦元却早已悄悄回到孔埠老家。十四年甲午十一月十七日薨于位。
  敦元专好杂学,最喜欢天文,对历算、数学造诣颇深,撰有《九章算术方程新式》一书。李潢《九章方程》,罗士琳《勾股三事拾遗》、《演示九式》均由其校勘审定付梓。
  敦元平生简易淡泊,无浮语,虽不意之言,要必践其实。凡酬酢宴饮,皆屏绝弗与,然每物色人材,置行箧中,片长簿技,无有遗弃。历官四十年,卒时邸中只遗几架书籍、数幅字画、一具文房,家中依旧几间老屋,数亩薄田。清廷优诏赐恤称其“清解自持,恪尽职守”。赠太子太保衔,谥“简恪”。
同年(公元1768年)出生的名人:


同年(公元1834年)去世的名人: